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67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E座12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兴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局为许昌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组建的临时机构,履行许昌县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权,项目完成后自行撤销,未进行法人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8执6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金 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