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执20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E座129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市场13排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出的(2020)京0109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8.42089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78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42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7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套,拍卖价款32.82768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242元,剩余案款及本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2.10548万元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10月19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房产一套,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5.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房产一套,经过一次拍卖、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拍流拍。
6.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35041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67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蕾
法官助理 时铭君
书 记 员 李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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