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8849号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强,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雪,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兴华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项安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源景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兴华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水源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强、陈松雪,被告中兴华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安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水源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兴华创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 679 750元;2.要求中兴华创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 679 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约金为697 656元,要求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兴华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6日,新水源景公司与中兴华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新水源景公司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以下设备:600套型号为CDMA的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400套型号为GPRS的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以及1000套无线LORA模组,合同总金额为315万元;新水源景公司分批分次供货,每批供货中兴华创公司分两次支付设备款,第一次在确定生产数量后支付该批设备款的50%,第二次在设备运至中兴华创公司指定地点后支付该批设备的剩余50%款项,货物数量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如中兴华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新水源景公司分批分次向中兴华创公司供货,共计提供437套型号为CDMA的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548套型号为GPRS的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以及1170套无线LORA模组,实际发生额为3 119 750元。中兴华创公司已付款144万元,尚欠1 679 750元设备款未付。故新水源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兴华创公司辩称,第一,新水源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需由新水源景公司自行生产并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设备。但实际是,中兴华创公司在安装调试期间出现大量问题,在与新水源景公司沟通的过程中,才得知新水源景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设备供应给中兴华创公司,其提供的设备与系统不兼容,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中兴华创公司承包的轮台县水利局项目整体无法交付使用,至今无法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应当是新水源景公司生产设备并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但新水源景公司提供的设备实际是山东欧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标公司)的产品,并非由新水源景公司生产。这些产品的数据都是先传输到欧标公司的后台,再转发送到新水源景公司后台,由于两家公司技术差异、不相匹配问题,导致中兴华创公司在轮台项目上,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内容无法正常交付运行使用。中兴华创公司要求新水源景公司解决,其多次答应解决,也先后派相关人员对接,也与欧标公司人员对接,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中兴华创公司项目也一直无法通过甲方验收。期间,因设备与系统不兼容问题,中兴华创公司安排人员依次排查升级,损失达50余万元,但仍未能解决系统数据和控制问题。第二,新水源景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第三条关于包装及标准明确要求:“乙方(新水源景公司)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工艺等要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达到提供样品标准,性能指标要符合乙方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为准。”但新水源景公司从未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其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的欧标公司的设备,是以其他公司产品冒充为自己生产的设备的行为,这就证明,新水源景公司提供的产品并非合格产品。其向中兴华创公司主张货款,应证明已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了合格设备为前提。安装和调试以及项目至今未能验收的事实,也证明新水源景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第三,新水源景公司违约应赔偿中兴华创公司的损失。中兴华创公司未能支付货款的原因完全在于新水源景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中兴华创公司不仅不应支付货款,更不应承担违约金。相反,新水源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中兴华创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也明确约定,新水源景公司需向中兴华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新水源景公司一直未予开具。在新水源景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前,其无权向中兴华创公司主张货款。综上,中兴华创公司认为,新水源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由其生产的产品,也未提供其产品合格的证明,造成中兴华创公司使用新水源景公司提供设备的工程无法交工,且给中兴华创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新水源景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中兴华创公司核算,中兴华创公司收到的货物总金额为3 109 850元,已经付款144万元,实际欠款1 669 85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0日,中兴华创公司与轮台县水管总站签订《轮台县农业灌溉机井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运行维护工程项目二标段合同书》,中兴华创公司提供LCSK-01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LCF-U超声波水表、智能IC卡、LCSK-W1电源保护箱、LCSK-W2水表保护箱各1000个单位及配件1个单位,最终以实际安装数量计算,投标总报价835万元;设备质保期两年;中兴华创公司还需提供GIS地下水业务管理系统、水费征收系统、智能计量设备运维平台、软件具备数据对外服务接口,并要求引进两家公司安装软件、硬件,并入到去年的平台;软件系统要求:井电双控智能计量管理平台软件实现用水计量控制、水费征收、运行维护、地下水取用业务和基础信息管理等功能。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货到施工现场并开始安装,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0日。
中兴华创公司于2018年1月6日与新水源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新水源景公司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CDMA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600套,单价2950元/套;提供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400套,单价2700元/套;提供无线LORA模组1000套,单价300元/套。以上价款合计3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中兴华创公司付款30万元,新水源景公司在收到中兴华创公司本次款项后25日内为中兴华创公司生产完毕200套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该批设备运至中兴华创公司指定地点(新疆境内)后,中兴华创公司支付新水源景公司该批设备的剩余款项。合同剩余设备分批分次为中兴华创公司生产,每批次设备确定生产数量后,中兴华创公司支付新水源景公司该批次设备款的50%,新水源景公司在收到本次款项后25日内为中兴华创公司生产完毕该批次设备,设备运至中兴华创公司指定地点后,中兴华创公司支付该批设备剩余款项。中兴华创公司应支付新水源景公司的款项总额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018年2月12日,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新水源景公司款项,中兴华创公司每日按照合同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新水源景公司向中兴华创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新水源景公司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工艺等要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达到提供样品标准,性能指标要符合新水源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测试标准。设备质保期为到货后经中兴华创公司验货后的12个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未确定样品。2018年1月8日,中兴华创公司向新水源景公司付款30万元,并于1月23日付款40万元,于3月4日付款14万元,于3月17日付款20万元,于4月24日付款3万元,于7月21日付款7万元,于9月6日付款15万元,于10月31日付款10万元,于2019年11月6日付款5万元,共计付款144万元。
新水源景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中兴华创公司供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200套,2018年1月24日供CDMA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100套、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163套、无线模组80套,于2018年2月7日供CDMA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337套、无线模组720套,于2018年5月18日供无线模组185套,于2018年8月15日供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65套、无线模组32套,于2018年10月25日供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120套、无线模组120套,以上共提供CDMA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437套×2950元=1 289 150元;无线模组1137套×300元=341 100元;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548套×2700元=1 479 600元,金额合计3 109 850元。新水源景公司随货向中兴华创公司寄出了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新水源景公司称附送了产品检测报告,但中兴华创公司予以否认。扣除中兴华创公司已付款144万元,尚欠新水源景公司1 669 850元。
新水源景公司随货交付的《水资源远程智能测控终端机(水、电双控版本)使用说明书》对产品的介绍为:控制终端是一种预付费式水资源管理设备,用户在需要取水时,持管理部分发行的已充值的智能RF卡到终端处刷卡,刷卡蓄水后,终端对水量进行监测。其功能特点:1.终端具有预付费功能;2.掉电数据(信息)保存功能;3.一机多卡功能;4.远传数据功能;13.智能卡;17.兼容多家通信协议等。诉讼中,为证明相同产品经过检测合格,新水源景公司提交一份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做的产品检测报告,该测试中心使用企业接收平台、恒温恒湿试验机等仪器设备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终端箱企业标准》对控制终端技术参数(1.性能要求;2.功能要求)、通讯传输模块技术参数进行了测试。中兴华创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确定被检测的产品与中兴华创公司采购的产品一致,也不能证明是针对案涉产品进行的检测。
2020年5月15日,轮台县水管总站委托律所向中兴华创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中兴华创公司经多次催促没有完成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并未对远程控制或上线率进行验收,也未书面提出验收申请,至今在线率仍未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具体问题暂有:1.系统软件、硬件未并入一套系统平台中;2.控制模块与售水系统不匹配,不能远程控井;3.控制内箱不用钥匙的情况下,用梅花螺丝刀能打开;4.技术人员、售后人员数量不足,特别是技术人员未驻水利局水政办,未开展每年度系统操作培训;5.收费平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6.在线率一直保持不变,疑似人为操作上线率,并且因智能模块问题部分不能实现远程控制等。
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中兴华创公司、轮台县水管总站及监理公司人员开展二标段内智能计量设施复核验收工作,正常使用的农业灌溉机井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设备只有20套,占安装总数的2.01%,不能确定是否正常使用的49套,占安装总数的4.92%,不能正常使用的有926套,占安装总数的89.04%,其中:一是用水户自拆控制柜或水表以及用水户破坏或改装控制柜与水表(含拆线等)问题426套;二是控制柜与水表数据不一致、控制柜存在安装隐患、水表无法正常计量、水表无模块、未安装水表及智能水表前存在第二出水口等问题500套。中兴华创公司称已将轮台县水管总站提出的硬件存在的问题解决,新水源景公司交付的硬件能够使用,但数据仍不能正常上传,轮台县水管总站未向其支付全部货款。
诉讼中,中兴华创公司提交新水源景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作为证据。招股说明书中有如下表述:“新水源景公司主营业务为在自主研发的水资源管理信息化软件为核心的基础上,集成各种物联网传感设施,向客户提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公司向客户提供农业节水灌溉管理系统、水资源监控与管理系统和智慧农业管理系统,通过智能终端和物联网传感器对水资源流量、地下水位、排污及处理量、水质、气象、土壤墒情等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在系统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达到决策调度、节能环保和水资源信息管理的目的”。中兴华创公司认为可以证明新水源景公司不仅是提供设备,必须使用其“自主研发的水资源管理信息化软件”,通过其系统平台才能达到井电双控的目的。新水源景公司坚持认为中兴华创公司仅向其采购了硬件产品,新水源景公司仅出售硬件及通讯协议,业务管理软件由另外一个公司提供,需要中兴华创公司自行协商。新水源景公司提供的硬件产品与欧标公司提供的软件相兼容,因中兴华创公司未购买新水源景公司的软件,测试硬件性能时新水源景公司使用欧标公司的软件平台管理系统进行了测试,产品可以互相兼容。安装和提供软件不是新水源景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新水源景公司对于中兴华创公司提出的问题给予了帮助。
为证明自2018年4月开始中兴华创公司就与新水源景公司副总、总工等人沟通要求解决设备导致的问题,中兴华创公司提交了其公司项目经理李飞分别与戎建豹、王彦军、宋工(宋志波)的短信和QQ聊天记录。
其中,李飞于2018年4月15日与王彦军对话称“……这边系统上线还是100多台设备,另外,我们这边前期安装145台的是山东欧标的箱子,会不会在系统上有什么冲突。这边还有一些资料工人统计错误,需要更改一些,老百姓浇水完毕会把设备里面电箱关闭,会不会平台上也显示不出来。下周我们这边要验收了,你能安排个技术人员到现场来吗,这边就平台信息问题我想尽快与公司技术员沟通、协调、处理。不然下周验收都不能正常进行了”,王彦军回答:“好的,……会有人联系你”。4月17日,李飞:“王总,你好,这几天我们安装完的设备上平台之后都没有连接,不清楚什么情况,能安排贵公司的人来看看吗”,王彦军答应联系技术人员。2019年4月13日,李飞发短信给王彦军和戎建豹:“……轮台这边需要的配件安排了吗?我申请一个月了,现在现场发现了很多主板问题的,dtu问题的,我这里需要公司发dtu20块,主板10个,空开闸5块,模块电池好多都没电了,需要电池50块,模块电路板30块,欧标专用手持机3个。平台这里还是老掉线。现在已经开始办卡收费了,设备出现了好多问题。公司能发货给予支持吗?现在运行了,水利局也卡着平台问题和设备未处理完毕的事一直拖着付款。能给解决一下不。”
自2018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李飞与宋志波的QQ聊天对话显示,李飞多次与宋志波联系要求解决数据不显示、数据不准确、平台断开等问题,双方有如下对话:
李:“宋工,麻烦你跟进一下北京硕光公司上大屏的事”。
宋:“已经在跟踪着呢,现在正在按照北京烁光的协议开发程序呢”。
宋:“应该是一样的,这是欧标给我们制定的型号啊”。
李:“昨天我发给欧标宋工了,他看了,不一样啊”“他们厂家用的牌子是明华的”。
宋:“那我再确认一下,是不是外形不一样,型号一样”。
李:“和北京烁光公司上大屏的,怎么样了,下午要检查”。
宋:“正在对接呢,北京烁光的提供的服务IP刚调试”。
李:“宋工,今天能把平台上的内容和欧标的做成一样吗?这边等着要看呢”“宋工,戎总烁读卡器和卡的事情,此软件部在搞插件?啥时候能搞好能用呢”。
宋:“我问问”。
李:“搞插件麻烦,还不如直接从欧标发货过来安装呢,都是现成的,软件他们也可以交我们使用”。
宋:“是啊,我也这样建议的”。
宋:“系统已经更新成和欧标的一样的了,你看一下”。
李:“宋工,平台您明天有空上一下看看,还是没有改好啊,基础设置里的用户管理,还没有搞好啊,终端监控对应的信息也不对啊”。
宋:“我刚有和他们乔经理打电话了,他给小宋安排了,你直接(联系)他们小宋改就行了”。
李:“宋工,你让欧标公司把我们这边185台的设备数据平移过来啊,要在咱们平台上显示”。
宋:“好的,欧标那边沟通了两天把数据推送过来”。
李:“宋工,咱们平台你看一下,怎么255个上线,我们这边电信的IP还在开通中,怎么电信的有上线情况,而且信息还那么多重复的,数据推送过来出什么问题了”。
宋:“我把问题告诉欧标了,等那边回复”。
李:“宋工,我问白工,白工说欧标的185个平台数据没有推送过来,麻烦问问,跟进一下,另外后天的数据前几天是有更新的,这几天为什么都不更新了”。
李:“宋工,平台的情况还是没好,怎么回事啊”。
李:“宋工,平台数据几天正常,几天不正常,到底啥情况啊”。
宋:“可能是欧标的通讯服务关了,我明早让人看一下”。
李:“宋工,这是新装整理后的资料,麻烦上个平台吧”“别把经纬度搞乱了”。
宋:“这也是我们供的设备吗”。
李:“就前185个设备是欧标的”“我们这个标段总数是1000套,现在安装了这么多了”“上次给你传的862套设备。现在这个900多的是又安装过的”。
宋:“你就把新装的发给我(就)行了,已经录入平台的不用在(再)发了”。
李:“以前的我都修改了,这个是按照税务局的要求重新做的”。
李:“平台的状态还是正在采集。信号都是×的状态”。
宋:“嗯,你直接找我们白工,他在和欧标对接呢”。
李:“宋工,今天和你沟通平台的事情,在烁光大屏上导出的信息数据,我们标段没有相对应的井号,数据信息不匹配,麻烦您督促修整一下吧,这边水利局催得很紧,需要数据。谢谢。(备:三标段欧标,可以正常在硕光平台上到处数据,且数据匹配正常)”。
李:“宋工,能帮忙把我们轮台这边的数据更新一下吗?现在平台上还是显示的860多,更新一下表格吧……”。
宋:“我已经联系欧标了,我催促一下”。
李:“宋工,麻烦我想确认一下,我们轮台这边平台的服务器,采集平台,云端,都是在哪里?都在我们公司吗”。
宋:“在北京”。
李:“都在我们公司?”“服务器和采集平台也在我们公司吗”。
宋:“在我们云服务上”。
李:“我们在现场,dtu传输信号指示灯都正常,卡也是通的,平台上不显示在线是怎么回事”。
宋:“你问问小白,让他找欧标乔工看看”。
李:“宋工,这平台是不是哪里不对,以前采集平台断开的时候,我们每天下乡自检,之后就会自己上报平台了,这几天就一直没有上报了。我们每天下去都是20多台设备看dtu传输的,只有少数2.3个没有电,其他优点的都打开箱门了”。
宋:“现在平台上线多少个,上(让)我看了一下是欧标的通讯程序给关了”。
李:“通讯程序不在我们公司啊”。
宋:“在我们服务器上,但是程序异常关闭了”。
李:“我和王总打电话沟通了一下咱们二标段的服务器,意思是说能把软件平台这块咱自己公司维护,自己做,王总给我说公司正在安排对接,你知道这事吗”。
宋:“这个不好对接”。
李:“现在还有他们欧标那块,软件部现在只有乔工在弄,基本我这里每天都联系,有时候信息不回,电话不接,要么接电话了之后把问题说了,乔工那边说可以,给我这边整理,可是好几天搞不好,平台维护也麻烦”。
宋:“现在用的是欧标的系统,如果我们维护,我们要重新开发数据接收软件和业务系统。整个工作体量很大”。
李:“宋工,麻烦跟进一下,昨天晚上又有老百姓说刷卡的出问题了。让公司技术对接一下,10点前搞好”“宋工,联系公司的人和欧标(的)人对接了吗”。
宋:“嗯,我联系乔工,让他们更新”“这是后升级的,没给我们升级”“这是个系统性问题,不是一下就能解决,我在协调乔工在处理”。
李:“上回我和张总打电话,发消息,他说,这些设备都是平价给我们新水源(景)的,不挣钱,至于售后,他们也不管。按道理来说都是我们新水源(景)自己的事,但是,现在事情出了,肯定要解决,他说他也想办法。能协调协调,能沟通沟通”“宋工,你那边还是要把采集平台、服务器跟进一下。反正平台怎么看都不对,一直保持一样,不变”。
李:“宋工,平台还是老样子。公司有在搞吗”“宋工,咱公司平台,服务器还没搞好,数据不更新,断线,从咱们平台办出来的卡,断电刷卡刷不上,他们平台的办的卡就可以。平台,服务器这块到底能不能搞啊,能搞给个搞好日期。我在现场没办法给局里交待了”。
宋:“现在正和王总和戎总讨论这个事情呢”。
宋:“我们服务器上的采集软件也是欧标部署的,我们只提供了服务器环境,所以我得协调欧标处理”。
李:“宋工,服务器掉线了,给看一下。推送的还没结果啊”。
宋:“好的”。
李:“我们这里平台一直是断开的,服务器是不是瘫痪了。采集平台是不是也有问题哈。欧标的平台也是断开的。给看一下啊”。
宋:“已经看了,应该好了”。
李:“服务器掉线了哦”。
……
宋志波为新水源景公司为中兴华创公司提供维保的工作人员、技术总监,于2020年底离职。
诉讼中,本院向欧标公司发出调查函,调查该公司与新水源景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公司生产的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无线LORA模组与新水源景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是否兼容等问题。欧标公司向本院书面进行了回复并提交了与轮台县水管总站签订的《轮台县农业灌溉机井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运行维护工程项目三标段合同书》。经质证,新水源景公司对欧标公司的回函及证据予以认可,中兴华创公司对欧标公司的回函内容和证据不认可,认为欧标公司向新水源景公司提供过欧标公司的产品,新水源景公司的数据必须通过欧标公司推送,新水源景公司提供的硬件产品与欧标公司系统不兼容,欧标公司有自己的专业产品和软件系统的销售模式,与新水源景公司的销售模式不同,新水源景公司在新疆所有水利项目中,都是销售硬件,然后给软件平台的使用权,无单独的软件平台的销售。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水源景公司与中兴华创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是新水源景公司的合同义务。双方对于新水源景公司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了CDMA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437套、GPRS井电双控取水智能计量控制器548套、无线模组1137套的事实以及中兴华创公司共计付款144万元,尚欠1 669 850元未付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新水源景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向中兴华创公司交付的产品能否正常使用以及中兴华创公司能否以新水源景公司交付的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结合新水源景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可以认定,如同欧标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必须依托于欧标公司的数据平台一样,新水源景公司生产的计量控制器和模组的使用也要依托于新水源景公司的数据接收平台,至少,新水源景公司要保证其生产的案涉产品能实现远程传输数据的功能。庭审中,新水源景公司称其仅提供硬件产品,不提供软件产品,如中兴华创公司需要使用新水源景公司的软件产品需要支付费用。对此本院认为,中兴华创公司购买新水源景公司产品前研究过该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该产品的使用需要单独购买业务管理软件或购买什么业务管理软件,该终端的使用应自然具备数据传输的功能,否则中兴华创公司失去了购买该智能产品的意义进而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对新水源景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中兴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收货后向新水源景公司提出了硬件和平台存在问题的异议,轮台县水管总站至今未对中兴华创公司中标的二标段工程验收合格,其中固然有其他因素,诸如用户的使用问题,但也存在平台掉线、数据上传和上线率低的问题,属于新水源景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新水源景公司自认未向中兴华创公司提供业务管理软件,欧标公司的书面回复也否认与中兴华创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对于平台掉线、数据不上传或上传不准确的问题,新水源景公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本院不能认为新水源景公司交付的产品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故本院采信中兴华创公司关于新水源景公司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在未满足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前提下,新水源景公司要求中兴华创公司支付余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 819元,由原告北京新水源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