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民终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盛熇,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川县雩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郭盛熇、吉安鑫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郭盛熇、吉安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