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762号
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东门北侧8号8-2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小米山路154号-1(镇江技师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