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364号 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东门北侧8号8-2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小米山路154号-1(镇江技师学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芙蓉环保装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2.5元,由原告西安东渼亿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