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02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申请人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5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5万元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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