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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2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商务大厦14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新兴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上诉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