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2349号之一
原告: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武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香港路东梅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属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