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7621号
原告: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武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1804138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川,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青岛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