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73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尹逊乐,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赵家庄新安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82777F。
法定代表人:郭闽,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尹逊乐、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254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尹逊乐、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