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241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东段一品蓝湾商务广场16号楼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1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170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