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2410号之二
原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梁侃,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兴路东段一品蓝湾商务广场16号楼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豫1002民初241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继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账号16×××1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前进路支行账号25×××13各511704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