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教育教体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执1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侃(系该公司董事长),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沁阳市教育教体局,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治邦(系该局局长)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教育局家属院1号,身份证号:410824196809170011。
委托代理人:冯胜利(系该局工作人员),男,1968年8月17日,汉族,住沁阳市覃怀办事处八一路9号,身份证号:410722196808170417
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教育教体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4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183586.67元及违约金27774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手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沁阳市教育教体局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56000元,剩余款项4555360.67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被执行人沁阳市教育教体局如能够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被执行人沁阳市教育教体局于2020年10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41417元,至2020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沁阳市教育教体局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000元及诉讼费27774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882执1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聂卓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