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2394号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梁侃。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