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万全区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991执保467号 申请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某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万全区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鲁099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万全区某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1338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