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民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海阳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海阳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230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须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230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