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724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甘07民终260号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维持高台县人民法院(2023)甘07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支付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6410000元,承担2023年7月10日前的利息2077026.65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3.45%承担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二、撤销高台县人民法院(2023)甘07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1569元,由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81元,由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35元,由高台县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做出(2024)甘07执他1号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724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