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1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碑林区红缨路**号**座办公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省乾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住所地武汉市**湖开发区关山**路**号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陕西龙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