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8102号
原告:深圳市正昌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长山工业区3号E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正昌隆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2023年6月12日,原告深圳市正昌隆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正昌隆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正昌隆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深圳市正昌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