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27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襄阳高新区。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襄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20600011159893A。
法定代表人:***,系协会主席。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5447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车城湖西路万众太阳城3-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97811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