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

某某、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03民初111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朐阳社区百峰公馆4#3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1671102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沾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旺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骈邑路与华特路交叉口金圣公寓2号楼四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BTQAPJ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沾化公司)、临朐县旺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跃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沾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旺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暂计10000元(在法医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88259.87元。事实和理由:***受雇于旺跃公司从事工程施工。2022年9月14日21时左右,***在沾化公司承包的滨州市沾化区人才公寓工地下班后,在沾化公司提供的工地宿舍上楼休息,***通过工地宿舍的板房外墙去二层宿舍时,所挂外墙楼梯突然断裂,导致包括***在内的多人从距离地面3米高的地方跌落,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及断裂,后被送往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转院到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因疫情原因,***住院5天后出院现在家治疗。另外,***受雇于旺跃公司从事玻璃幕墙的安装,该安装业务系旺跃公司从沾化公司处承包。***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有旺跃公司全部支付。综上所述,***受雇于旺跃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沾化公司提供居住板房,***施工后晚上准备休息时,因沾化公司提供的板房质量不合格,致使***在正常条件下从楼体上面跌下导致受伤,沾化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沾化公司提供的居住使用的板房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受伤害,所以过错明显;旺跃公司在安排***居住该板房时,未尽到必要的检查职责,致使损害事件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之规定,两被告对***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沾化公司辩称,沾化公司提供的宿舍板房外楼梯系轻钢结构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等人下班后聚集喝酒、他人打架,在拉架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沾化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沾化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对沾化公司的诉求。 旺跃公司辩称,旺跃公司不应对***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请依法驳回***对旺跃公司诉求,理由如下:1.***在诉状中陈述其受伤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21时,受伤原因为从板房外置楼梯跌落,其受伤时间和受伤原因均不是为旺跃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所受伤,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的法定条件。2.涉案楼梯是由沾化公司提供。3.***受伤后旺跃公司已为***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应向旺跃公司予以返还,其余答辩意见同沾化公司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受雇于旺跃公司从事工程施工。2022年9月14日21时左右,***下班后回工地宿舍(该宿舍楼由被告沾化公司提供),***宿舍在一楼,二楼宿舍有人喝酒并吵架,***去二楼时外墙楼梯断裂,导致包括***在内的多人跌落受伤,后***入住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骨折、右手皮肤挫裂伤等,住院一天。后转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五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被告旺跃公司支付。 为查明伤残情况,经***申请,本院委托滨州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200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为此,***支出鉴定费2080元。同时***在临朐吕庙医院支出检查费120元、骨科医院(张在效医院)支出914元。 同时查明,***父亲***,1949年9月6日出生,母亲***,1950年9月14日出生,均系农村居民,共育有三名子女。 ***妻子***,女儿***,2012年11月1日出生,儿子***,2014年12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 ***院内护理人员为工友***、***妻子***,院外为***护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健康权纠纷。***受雇于被告旺跃公司,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旺跃公司提供宿舍供劳务者居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宿舍休息期间因楼梯断裂造成***受伤致残,被告旺跃公司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承担责任。***要求被告沾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损失应当由***承担20%,旺跃公司承担80%。 综合本院查明的情况,确认***各项损失如下:1、残疾赔偿金98100元,计算标准:49050元/年×20年×10%=98100元;***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但***仅提交了房产证和庭后提交的交纳水费、电费收据,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其提供的电费收费票据部分连号,显然不真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2、误工费20162元,计算标准:100.81元/天×200天=20162元;3、护理费9072.9元,计算标准:100.81元/天×90天=9072.9元;4、交通费60元,***主张交通费60元,不超法律规定标准,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计算标准:50元/天×6天=3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7、医疗费1034元,***主张法医鉴定时支出拍片费用660元,但未提交票据,本院不予采信;8、鉴定费208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19827.45元。***:14687元/年×8年×10%÷2人=5874.8元;***:14687元/年×9年×10%÷2人=6609.15元;***:14687元/年×7年×10%÷3人=3427元;***:14687元/年×8年×10%÷3人=3916.5元;以上***损失共计151636.35元。应由旺跃公司承担121309.08元(151636.35元×8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朐县旺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309.0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临朐县旺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原告***负担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