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热闹林场职工,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2799号。
法定代表人:*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2015年4月地6日被告知讼争车辆无法登记落藉,至2016年6月12日奋进公司重新办理了合格证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故应查明奋进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车辆无法落藉的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