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热闹林场职工,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平市经济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2015年4月地6日被告知讼争车辆无法登记落藉,至2016年6月12日奋进公司重新办理了合格证已超过一年的时间,故应查明奋进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车辆无法落藉的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