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家勤,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铭章,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42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模具两套,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表示因公司已破产重组,需要返还的设备已经没有了,但同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商议赔偿事宜并向本院出具了通知函。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方案。因需要执行返还的设备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422执472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蒋 辉
审判员 :刘晔萍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