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3民初30号
原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苑某,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原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岩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