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李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21民初763号 原告: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沙)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第三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汽车)与被告***、***、第三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某汽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某汽车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733283元;2.被告***支付留购价款100元;3.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0821元(计算方式为: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0821元,202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4.被告***支付违约金39060元(计算方式为:按照租赁本金781200元的5%);5.在被告清偿全部债务前,《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车架号为×××2378自卸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时,被告***及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6.请求判令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未作陈述。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案外人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租赁)(甲方、出租人)与被告***(乙方、承租人)、案外人山西隆盛昌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丙方、保证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编号:SYZL2022423341)及附件一《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租金支付明细表》、附件三《所有权及租赁物清单证明》,成交条件明细表约定租赁本金为781200元,租赁年利率为5.9%,租赁期限60月,每期租金15067元,租赁保证金0元,租赁手续费0元,留购价款100元。合同条款3.2:本合同规定的整个租赁期间内以及租赁期间终止之后(租赁终止后承租人选择留购租赁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除外),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所有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7.3:保证人承诺:在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将无条件、无异议地支付承租人所欠租金、逾期利息、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3年,自本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13.2: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则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承租人的还款,在优先抵扣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后,最后冲抵租赁本金,具体冲抵顺序由甲方单方确定;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半年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13.4:承租人发生本条13.3款所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同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任:……(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款等应付款项……;16: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湖南省长沙县。附件三《所有权及租赁物清单证明》中,被告***确认了案涉租赁物:车架号为×××2378的自卸车所有权自本证明签署之日起由本单位(人)转移至贵公司,承租人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影响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实现。 二、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向三一租赁出具了《承租人配偶承诺书》,承诺:“本人与***(承租人)系夫妻关系,对其与贵司签订的编号为SYZL202242334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及其他附属文本一事完全知晓,并愿意以本人及夫妻共同财产为其在上述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三某汽车提交三份《法大大电子签名技术报告》,用以证明***以及***等电子签章的真实性。 四、依据《租金支付表》显示,案涉租赁物本金781200元,设备总价868000元,租赁年利率为固定利率5.9%,租赁期限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5日,融资期数60期,每期期租金均为15067元。 五、案涉车架号为×××2378的自卸车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 六、截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仅足额支付前11期(即2023年2月15日)租金,部分支付了第12期租金5000元,共计170737元,已累计逾期十期(即2023年12月15日)租金。 七、2023年12月12日,案外人三一租赁(甲方)与原告三某汽车(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与***(承租人)和山西隆盛昌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SYZL202242334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截止至2023年12月12日,承租人已付租金170737元,未付租金(含未到期)733283元,留购价100元,逾期利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按照租赁本金的5%计算;出租人在原合同项下的债权、租赁物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让至乙方,乙方有权自行处分相关权利,并自行向承租人追偿。 八、同日,案外人三一租赁向被告***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因贵方应支付租金已严重逾期,根据原合同的约定,我方宣布原合同项下租金全部到期,且从即日起我司在原合同项下的债权、租赁物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已经转让至受让人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请贵方向受让方履行还款等义务”,案外人三一租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被告***。 九、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到期租金145670元,未到期租金587613元,留购价100元,共计733383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案外人三一租赁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外人三一租赁已依照《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的约定发放了融资款,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依约按时支付相应的租金。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到期租金145670元,未到期租金587613元,留购价100元,共计733383元。由于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构成违约,案外人三一租赁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宣布合同项下租金全部到期。现案外人三一租赁将案涉合同项下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等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三某汽车,故原告三某汽车依据与案外人三一租赁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含未到期租金)733283元及留购价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三某汽车要求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该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已到期租金1456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向案外人三一租赁出具了《承租人配偶承诺书》,承诺愿意以本人及夫妻共同财产为《融资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售后回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原告三某汽车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在被告***清偿全部债务前,涉案租赁物车架号×××2378的自卸车所有权归原告三某汽车所有,原告三某汽车要求过户时,被告***及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该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三某汽车的其他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预案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33283元、留购价1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逾期租金1456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被告***、***履行完毕上述债务之前,案涉租赁物车架号为×××2378的自卸车的所有权归原告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原告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过户时,被告***及第三人***商贸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 四、驳回原告三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16元(已减半),保全费4436元,共计1025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