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21民初894号
原告: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沙)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水源村水口庙组5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9********。
原告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汽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汽车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重庆物流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234900元及利息122362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2023年3月18日之前的利息为54689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为67673元,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计付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对被告重庆物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对被告重庆物流公司的上述债务的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某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被告重庆物流公司因购买某牌自卸车欠案外人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168.49万元货款。
二、2022年3月19日,转让方重庆某公司(甲方)、***(乙方保证人)、债务人重庆物流公司(乙方)、受让方某汽车公司(丙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重庆某公司享有对重庆物流公司的债权168.49万元转让给某汽车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及乙方保证人对此无任何异议;重庆物流公司债务履行期限以原债权相关约定的期限为准,重庆物流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由此产生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重庆物流公司承担;重庆某公司向某汽车公司转让此协议约定的债权,某汽车公司无需向重庆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某汽车公司实际收回债权后在重庆某公司所欠某汽车公司的债务中等额予以抵扣;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某汽车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重庆某公司、重庆物流公司、***、某汽车公司均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或签名予以确认。
2022年3月28日,重庆物流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关于重庆物流公司的还款承诺,载明:重庆物流公司欠某汽车公司自卸车货款尾款168.49万元,现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还款68.49万元,最迟不晚于2022年4月6日偿还。剩余100万元承诺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偿还。重庆物流公司在承诺人处加盖公章,***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捺印。
三、上述还款承诺书出具以后,***通过本人账户或他人账户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还款100000元、2022年5月31日还款300000元、50000元,合计450000元。
四、2023年3月18日,保证人重庆物流公司、***、***、重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运输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根据重庆某公司与重庆物流公司、***(500222198902094610)、某汽车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重庆物流公司、***等共计欠某汽车公司人民币168.49万,已累计偿还45万,剩余本金123.49万,逾期利息5.4698万,共计剩余欠款本息合计128.9589万,现就该欠款做出以下还款承诺:于2023年3月30日还款30万元,于2023年4月30日还款20万元,于2023年5月30日还款2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还款20万元,于2023年7月30日还款20万元,于2023年8月30日还款18.9589万元。***及重庆运输公司,对上述欠款的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承诺如未按时履行,认可某汽车公司锁机并承担逾期金额年化7.2%的逾期罚息。***、***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捺印,重庆运输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具有重庆运输公司字样的公章。
四、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汽车公司申请撤回对重庆运输公司的起诉。
五、还款承诺书出具以后,重庆物流公司、***、***均未偿还货款,在某汽车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上述货款,故诉至本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重庆物流公司、***、案外人重庆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重庆物流公司应当按约向受让人即原告某汽车公司偿还债务,故本院对原告某汽车公司请求被告重庆物流公司支付货款1234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重庆物流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在原告某汽车公司主张以123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加计50%,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三、被告***、***于2023年3月18日向原告某汽车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承诺向原告某汽车公司支付欠款,故对原告某汽车公司请求被告***对被告重庆物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重庆物流公司债务的6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234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34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50%,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6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15元,由原告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被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