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4民初1789号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88260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号楼××单元××室,现下落不明。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房协议》第六条中第1款、第2款、第3款对案涉房屋的全部租赁约定条款;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号楼××单元××室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7月9日的逾期支付租金22000元,并按照500元/月继续支付租金至房屋实际返还原告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但被告从未支付租金,后经过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条款,要求被告补齐逾期支付的全部租金,并由被告返还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号楼××单元××室房屋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房协议》、房产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查询表、《解除合同告知函》张贴照片,被告未予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短信截屏,无其他证据佐证与被告***存在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9年12月9日,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及案外人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抵房协议》,载明因赤峰久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欠付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为冲抵前述部分设备款,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街××路××小区××组××室房屋过户到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抵顶欠款81000元;同时约定,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间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租期五年,月租金500元。租金按季度预付,被告提前一个月(30日)预付下个季度租金。租赁期不足一个月,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月3日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其继续居住至今未交付原告,亦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23年1月12日,原告在案涉房屋门外张贴《解除合同告知函》,催告要求解除《抵房协议》中涉及房屋租赁条款,并要求被告于2023年1月15日前腾出案涉房屋并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约定租金按季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构成违约,原告经书面催告后,被告至今未予以给付,原告因此享有解除权。据此,原告据此要求逾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及腾退案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七组团3-04042室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七组团3-04042室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至2023年7月9日的房屋租金22000元,并按500元/月继续支付租金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扣押车辆等措施。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