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3879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阴县威龙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朔州市威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
关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山阴县威龙沥青有限公司、朔州市威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阴县威龙沥青有限公司、朔州市威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山阴县威龙沥青有限公司、朔州市威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山阴县威龙沥青有限公司、朔州市威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6月10日及14日,本院到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2022年7月8日,本院委托山阴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朔州市威龙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名下的多处房屋,因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及疫情原因,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述执行情况,其同意撤销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3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