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执20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辽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长吉小区一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辽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2023年2月8日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依据裁决事项共2项,一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2,521.77元;二是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在申请执行人询问笔录中得知,目前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自行办理。经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无固定办公场所、无负责人,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刑事案件正在服刑期间。另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处房产,但面积都在100平方米以上,如果查封存在严重超标的现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查封处理。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明大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