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承鲁科技有限公司与众朝广丰(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57209号之一 原告:上海承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朝广丰(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临港新片区鸿音路3156弄8号1层18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承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朝广丰(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