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42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永安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蒙山县新圩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和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2)蒙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