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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桂0107民初60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99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39799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19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