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桂0107民初60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99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39799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19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