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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良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桂0107民初1184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宾阳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某良品电力设备有限公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5487元,本院向原告某甲公司退回案件受理费5462元;保全费1916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