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643号
原告:***,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217463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被告:黄山市城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830531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城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罗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