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433号
原告: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62174635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千姿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RA4GY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千姿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