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初字第02914号
原告挪威顾问集团(NorconsultAS)
法定代表人:J?rnTyrdal,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挪威顾问集团与被告四川省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交纳诉讼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挪威顾问集团(NorconsultAS)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清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蓓
代理审判员桂舒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