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101执保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沈阳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法定代表人: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营柳路**十二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辽7101民初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经查,被申请保全人在营口银行新华支行51×××39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口银行新华支行51×××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