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6776号
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东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证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