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23执恢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04246-3,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任。
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228348062F,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3元,其中转开执行费465元,余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23执恢8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冶美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