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

原告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4661号之四
原告: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陆正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向明。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注册地址河北邯郸市。
负责人:***。
原告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