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8376号
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马庄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管具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