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2482号
原告:乌审旗梅林庙众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某;
地址: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梅林庙众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梅林庙众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梅林庙众泰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梅林庙众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