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陆良县城乡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32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2588564W。
法定代理人:***,该地质队队长。
被执行人:陆良县城乡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39334-0,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镇北门街好莱坞豪庭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朝政,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与陆良县城乡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了(2018)云032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陆良县城乡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工程款4185468.50元及违约金1255640.5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陆良县城乡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无存款,有一车牌号为云D×××××桑塔纳牌轿车登记信息,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由于被执行人陆良县城乡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且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信息。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