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4民初1763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娜,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娲皇路老干部活动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程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与被告邯郸市宇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