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138043。
法定代表人:沈国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民营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TWE8M。
法定代表人:刘丰。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1461元[其中支付检测费137254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暂计294213元(以13725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269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9521元、案件受理费189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