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25民初212号
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操太林。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诉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建设指挥部处未结工程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建设指挥部处未结工程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