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138043。
法定代表人:沈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764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合仲字第0626号裁决书,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该案执行标的较小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枞阳县××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雨其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朱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