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3民初85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6305H,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111号B-3。
法定代表人:STEPHENMCQUILLA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850J,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55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镧,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萌,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伍德泰勒公司)、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丛丛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6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被告海伍德泰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丽、被告外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报销因公出差的差旅住宿费2940元;2.要求被告提供经过工会认可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赔偿解除合同补偿金72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元(3600*3)。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集团总部被AVG公司收购后,新股东入驻,解散公司原董事会,同时新任AVG领导MikeTurmelle和白莲芳女士,寻找各种理由,无视中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粗暴以各种理由对原告及其他老员工进行了单方面强制解聘,现已解聘50%以上的老员工(几乎全部高管均被解除)。原告于2012年就职于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主管为公司董事查尔斯(CHARLESCOLLINS),负责海外销售工作,包括台湾,香港,越南等地,每年业绩考核严格,要求500万人民币以上,每年考核均能够出色完成,原告于2016年8月5日之后,与其公司董事查尔斯(CHARLESCOLLINS)一样,均不在公司考勤,并于2016年9月9日向其主管CHARLES提出辞职,后经协商,继续为公司工作,最后于2017年3月10日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任职期间工资10000元(要求销售额500万以上,压力非常大);三个月后,2017年6月1日公司因海外销售需要,越南项目等竞标,公司再次招聘**入职,但不考核销售额,工作压力降低,仅维持现有海外客户关系即可,工资降低为3600元,仍不在公司考勤,入职后为公司越南项目500多万大订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18年6月,**绍兴出差招待客户(嘉兴电厂开业绩证明文件),开具了海伍德泰勒公司正式发票,并有入住证明,费用至今没有报销;2018年8月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但至今未收到正式的解除通知和相关法律文件;2020年5月20日,**前往上海外服公司,拿回了外服公司的退工证明,显示为合同解除,但没有具体的解聘原因。被告入职手续完备,但辞退员工手段粗暴野蛮,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不通过工会组织,没有书面化的正当理由,没有工作交接,甚至扣押或毁灭员工工作档案等,显然无视中国劳动法和工会法。被告集体解聘董事会及老员工,并非个案,已经引发多起诉讼案件,被告强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流程,并承担相关赔偿义务。
被告海伍德泰勒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我处没有实际工作,先后被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浦东新区法院及上海市一中院判定原告在我公司拿工资的行为是吃空饷的行为,原告没有实际为我处工作的行为,其主张差旅、住宿费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依据其吃空饷的行为将其退回给外服公司,合理合法。另原告在诉请中表示其明确知晓2018年8月我公司已经将其退回给外服公司的事实,距今已经超过劳动仲裁1年的期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外服公司辩称,同海伍德泰勒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核对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反映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曾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做销售,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6年9月9日,**以邮件方式提出辞职,2017年3月10日,**与外服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外服公司向**开具退工证明。2017年6月1日,**与外服公司签订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年5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月薪3600元。海伍德泰勒公司已实际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管理费。2018年8月16日,海伍德泰勒公司向外服公司出具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并向**邮寄了退回通知和解除通知,显示拒收退回;后外服公司向**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拒收退回,外服公司雇员工会工作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外服公司关于**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经收到。2020年5月22日,**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海伍德泰勒公司和外服公司支付差旅住宿费2940元、解除经济补偿金7200元。该委认为**提出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该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需报销的住宿费发票发生时间为2018年6月17日,金额为2940元,所住酒店为×××堂×××房间。关于证明该费用系因工作原因发生及当时住宿相关人员、身份、具体涉及工作内容的证据,原告称因时间久远,均无法提供。被告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自相关网站查阅的该酒店相关房型价目表,称经与酒店前台核实原告报销发票中所住的×××房间为截图时报价2990元的双卧室庭院套房。原告确认该费用至今未向海伍德公司报销,其陈述期间向被告主张过,但未能提供主张过权利的相应书面证据。
**的妹妹宋满曾由外服公司派遣至海伍德泰勒公司担任总经理,2018年8月23日,海伍德泰勒公司以宋满存在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当依法、诚实信用地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为由退回外服公司,2018年8月31日宋满收到外服公司邮寄的解除通知。在宋满与海伍德泰勒公司、外服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9)沪01民终13084号],**出庭佐证,其陈述2017年之前其业绩为500万一年,2017年之后没有业绩考核要求,2017年之后没有报销过,电话费单位也不报销,也没地方报销;不考勤,由查尔斯管理,关于如何管理,**称一年飞过来一两次;其是在上海的,上海没有固定办公室,也可能在昆山,在上海的×××路科技新城有一个办公室,具体地址记不得了,有一阵子是去上班的;记不起最后一次去(海伍德泰勒)公司是什么时候了,2017年6月以后上班有无发邮件、向谁汇报、谁向其指派工作记不起来了。本案中关于**在海伍德泰勒公司的职务、出勤要求、考核及工作内容等,**代理人陈述**岗位为销售,不考勤,固定工资3600元,没有提成,主要负责维护客户,在外跑的时间比较多,受查尔斯管理,没有业绩要求也不进行业绩考核;关于该种岗位的价值如何体现,原告代理人称庭后核实,但未回复;关于原告工作所在办公室有哪些人,代理人称庭后核实,也未回复。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报销及补偿金支付是否过了法定时效。本案中,原告称其在海伍德泰勒公司处工作至2018年8月初,海伍德泰勒公司和外服公司均于2018年8月向**户籍地邮寄了退回通知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显示原告拒收,原告拒绝接收相关邮件的行为应视为送达,原告应在邮件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向被告主张相应证据,但原告未提供其在该期间主张权利的相应证据,也未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的主张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销款及补偿金的主张仍然无法得到支持。首先,**对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为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劳动的具体细节无法详叙,海伍德泰勒公司对其无考勤、无考核只发放固定工资的工作模式也不符合常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期间为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了实际劳动,在该情形下,海伍德泰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外服公司沟通,分别向原告邮寄了退工通知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外服公司已将解除通知送达和告知工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2940元的住宿费,虽然该费用的发生时间在外服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但原告未提供该费用系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证据,且原告在另案中也自述2017年之后就未再报销过,也没地方报销,现其就该款项要求两被告予以报销,证据不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晓晨